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涵瑜 債務人 邱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玖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
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2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2月26日,目前尚欠
本金716,857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
元整(最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5年3月23日清償,利息按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四)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1月21日,目前尚欠
本金62,152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
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孫銘宏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6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玉梅│自民國94年2│至清償日止│9.99%│││716857││月27日起│││││元│││││├──┼───┼─────┼──────┼──────┼───────┤│002│新臺幣│邱玉梅│自民國94年11│自民國104年8│20%│││62152││月22日起│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14.99%│││││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玉梅│自民國9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6857││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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