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81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表所示「原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之漏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原判決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1.│主文第二項:「扣案之象棋壹付、抽│主文第二項:「扣案之象棋壹付、骰│││頭金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子拾肆顆、抽頭金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2.│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第八行起所載:│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第八行起所載:│││「扣案之象棋1付、抽頭金2000元,│「扣案之象棋1付、骰子14顆、抽頭│││為被告犯本件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金2000元,為被告犯本件犯罪所用及│││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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