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家良 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106年度簡字第9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5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9、、、至、、、、所示宣告刑部分,均撤銷。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沒收部分,均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郭家良犯如附表一「本判決罪名與宣告刑及沒收」欄編號9、、、至、、、、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本判決罪名與宣告刑及沒收」欄編號9、、、至、、、
、所示之刑。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其他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本判決罪名與宣告刑及沒收」欄編號、、
、至、至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7所示之物,於附表一「本判決罪名與宣告刑(含上訴駁回部分之原審宣告刑及本院撤銷改判之宣告刑)」欄編號1至項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認定事實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故本案犯罪事實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附表一編號
1至45所示「借款人」、「放款地點」、「放款時間」、「借貸金額、計息方式及獲取之重利」、「借款擔保物」、「已繳交利息(含預扣)」欄所記載之內容;證據部分,則引用起訴書及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如附件)。
二、論罪部分: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344條業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而修正前之刑法第344條則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上開法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就法定刑而言,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以,被告郭家良關於本案之犯罪時間在103年6月20日以前者,其重利之犯罪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處罰;犯罪時間在103年6月20日以後者,其重利之犯罪行為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處罰。又附表一編號10之犯罪時間,證人 廖小慧 證述(警2149號卷第157至160頁、他卷第191至193頁)及被告自白(偵3921號卷第98頁)均稱是在103年6月中旬,而無從具體特定日期,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認被告郭家良就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係在103年6月19日前為之,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4條規定,併此敘明。
㈡、金錢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故利息先扣之金錢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借用人之金額為準,該預扣利息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不成立金錢借貸(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若貸與之金額有先預扣利息,則應先從貸與金額中扣除貸與人收取預扣利息之金額後,方屬其實際貸與借用人之金額,再以未預扣利息之金額為基礎計算之利息,據以計算貸款之年利率。是本件重利之年利率計算式詳如附表一「借貸金額、計息方式及獲取之重利」欄。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37及39至45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就附表一編號10、38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44條之重利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5所示共計45次重利罪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改判暨科刑、沒收部分:
㈠、原審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13、20、23至25、29、30、39、41所示之重利犯行均宣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貸予金錢給被害人 王世榮 之部分(詳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根據被告與被害人王世榮所約定之利息及貸予之本金,換算結果為週年利率405%,原審均分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而被告與附表一編號9、13、20、23至25、29、30、39、41所示之被害人 張幃誌 、 吳宥薰 、 曾信宇 、 蘇家正 、 張加奇 、 許景盛 及 吳昆憲 所約定之利息及貸予之本金(詳附表一編號9、13、20、23至25、29、
30、39、41所示),換算結果亦為週年利率405%,而被告對於這些被害人所放貸之金額均少於被告貸予被害人王世榮之金額,向這些被害人所收取之利息亦少於向被害人王世榮所收取之利息,所以原審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9、13、20、23至25、29、30、39、41所示之重利犯行,其刑度應不得重於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重利犯行所宣告之刑,如此在量刑上才不會輕重失衡,但是原審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13、20、23至25、29、30、39、41所示被告對被害人張幃誌、吳宥薰、曾信宇、蘇家正、張加奇、許景盛及吳昆憲犯重利罪部分,均各宣告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顯有量刑失衡之情形,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如附表一編號9、13、20、23至25、29、30、39、41所示之被害人急需現金之際,以高額利率放貸予該些被害人,不僅使該些被害人經濟狀況更加困頓,亦破壞正常之金融交易秩序,被告與這些被害人約定利率換算週年利率均為405%,犯罪情節難認輕微。復考量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暨其於原審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與父母親同住,並搭鷹架維生,月收入約4萬元(本院106易207卷第62頁),而被告於本院上訴程序中,與被害人吳宥薰、吳昆憲、曾信宇、許景盛成立和解,有和解書4份在卷可考(本院106簡上63卷第287、289、291、
29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9、13、20、23至25、29、30、39、41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與駁回上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2、14至19、21、22、26至28、31至38、40、42至45所宣告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等事項,業已修正、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等條文,並於10
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其立法理由說明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爰參考德國刑法第73c條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第1項之規定,增訂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沒收或追徵於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犯罪所得價值低微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以節省法院不必要之勞費,並調節沒收之嚴苛性」。經查:
㈠、被告向附表一編號10、12、16、31至33、42至44所示之被害人所收取之利息,已經超過其貸予各該被害人之本金,而被告於本院上訴程序中自承其現在是做搭鷹架的工作,1個月收入約3、4萬元,未婚,家裡尚有父母親,父親因為胰臟有問題,所以沒有工作,母親在養豬場工作,1個月收入約
1、2萬元等語(本院106簡上63卷第191、192頁),並提出其父 郭文仲 患有壞死性胰臟炎之診斷證明書(本院106簡上63卷第195頁),而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104年度、10
5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於104年度之所得為10,909元,名下有1部汽車,1間房屋;而於10
5年度之所得為180,072元,名下之汽車與房屋與104年度相同(本院106簡上63卷第209至212頁),足認被告名下之財產不多,且幾乎為其生活上所必需,故本院認如宣告全額沒收被告向此部分被害人所收取之利息,已屬過苛,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一律諭知沒收,自有未合。本院自應予以撤銷,並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僅就被告向附表一編號10、12、16、31至33、42至44所示被害人所收取之利息扣除所約定貸予之本金後之餘額(實際數額詳下開附表一編號10、12、16、31至33、42至44所示)予以沒收。
㈡、被告向附表一編號1至9、11、13至15、17至30、34至41、45所示之被害人所收取之利息,並未超過其貸予各該被害人之本金,如仍宣告全額沒收被告向此部分被害人所收取之利息,亦屬過苛,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亦宣告沒收,尚有未洽,亦應於撤銷此部分沒收宣告後,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警2149號卷第5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分別於附表一「本判決罪名與宣告刑(含上訴駁回部分之原審宣告刑及本院撤銷改判之宣告刑)」欄編號1至45項下宣告沒收。
四、上訴駁回部分:
㈠、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
1、就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被告貸予被害人 張銘麟 、附表一編號27所示被告貸予被害人 張祐賓 、附表一編號34、35所示被告貸予被害人 賴宏明 、附表一編號45所示被告貸予被害人 王添興 部分,被告與這些被害人所約定之利息及貸予之本金,其週年利率換算的結果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27、34、
35、45「借貸金額、計息方式及獲取之重利」欄所示,均低於週年利率405%,在刑度上應該低於被告貸予被害人王世榮部分之刑度,原審卻均分別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而與被告貸予被害人王世榮部分之刑度相同,有量刑過重之情形。
2、本案被告雖犯45個重利罪,然被害人人數僅有27人,平均每位被害人向被告借款1.6次,而被告在本案犯行後,已獲得被害人之原諒或主動免除被害人之債務,以衡平自身行為對經濟秩序所造成之破壞,而被告在免除被害人尚未清償之債務總計383,700元後,未來就免除之部分已無法再向被害人要求清償,損失不小,且其目前經濟狀況亦不佳,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3、本案原審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5所犯之罪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然被告在犯後已積極尋求被害人的原諒,並免除被害人的債務,而原審量刑上已有失當之處,也如前述,被告本身是初犯,之前也無前案記錄,爰請求將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併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㈡、本院按:
1、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
12、14至19、21、22、26至28、31至38、40、42至45所示之重利犯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第344條、第344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利用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2、14至19、21、22、26至28、31至38、40、42至45所示之被害人急需現金之際,以高額利率借款與該些被害人,不僅使該些被害人經濟狀況更加困頓,亦破壞正常之金融交易秩序,犯罪情節難認輕微。並考量被告未婚、無子女,與父母親同住,並搭鷹架維生,月收入約4萬元左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2、14至19、21、22、26至28、31至38、40、42至45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2、14至19、21、22、26至28、31至38、
40、42至45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未逾越法定刑度,復無顯然過輕或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事,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3、被告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貸予被害人張銘麟、附表一編號27所示貸予被害人張祐賓、附表一編號34、35所示貸予被害人賴宏明、附表一編號45所示貸予被害人王添興部分,被告與這些被害人所約定之利息及貸予之本金,其週年利率換算的結果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7至19、27、34、35、45「借貸金額、計息方式及獲取之重利」欄所示,固均低於被告貸予被害人王世榮之週年利率405%,但是附表一編號17至19、27、34、35、45所示之週年利率與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週年利率,其差距不會過於懸殊,所以原審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27、34、35、45所示被告對被害人張銘麟、張祐賓、賴宏明與王添興犯重利罪部分,所宣告之刑度與被告對被害人王世榮犯重利罪部分之宣告刑相同,應無量刑不當或違法之處,上訴人此部分所指,難謂有據。
4、辯護人另以上詞而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然查:本案被害人之人數有27人,人數眾多,且本案被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度刑為罰金刑,刑度非重,而無「情輕法重」之情況,故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44條、第344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偵查起訴,檢察官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主文┌─┬───┬────┬────┬───────────────┬─────┬─────┬──────────┬──────────┐│編│借款人│放款地點│放款時間│借貸金額、計息方式及獲取之重利│借款擔保物│已繳交利息│原審罪名與宣告刑及沒│本判決罪名與宣告刑(││號││││││(含預扣)│收│含上訴駁回部分之原審││││││││││宣告刑及本院撤銷改判││││││││││之宣告刑)及沒收│├─┼───┼────┼────┼───────────────┼─────┼─────┼──────────┼──────────┤│1│ 吳銘駿 │雲 林縣虎 │104年10│約定借款3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4萬元│1萬8,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 尾鎮 光復│月19日│每期利息為3,000元,預扣利息3,│之本票1張│元(6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與 林森 ││000元,實借2萬7,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3000÷10×365÷27,000×100│││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05年2│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1,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5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1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 王麒祥 │雲 林縣土 │104年10│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3,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 庫鎮 復興│月11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3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土庫國││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中前││(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04年10│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3,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23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3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05年1│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4,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13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4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 王谷展 │ 雲林縣虎 │105年2│約定借款2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1萬元(5│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 尾鎮光 復│月22日│每期利息為2,000元,預扣利息2,│之本票1張│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與林森││000元,實借1萬8,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2000÷10×365÷18,000×100│││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 張景凱 │ 雲林縣土 │105年1│約定借款2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6,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圖書│月5日│每期利息為2,000元,預扣利息2,│之本票1張││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館││000元,實借1萬8,000元。│、身分證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已發還││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2000÷10×365÷18,000×100│被害人)││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05年1│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2萬元│3,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19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已發還││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被害人)││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張幃誌│雲林縣土│105年2│約定借款2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4萬元│1萬4,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 馬光 │月19日│每期利息為2,000元,預扣利息2,│之本票1張│元(7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國小││000元,實借1萬8,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2000÷10×365÷18,000×100│││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廖小慧│雲林縣土│103年6│約定借款6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6萬元│11萬4,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10││ 庫鎮馬光 │月中旬某│每期利息為6,000元,預扣利息6,│之本票1張│元(19期)│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某便利商│日│000元,實借5萬4,000元。│、身分證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店前││(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未扣案││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6,000÷10×365÷54,000×100│)││得新臺幣拾壹萬肆仟元│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元,││││││%≒405%】)│││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收時,追徵其價額。│時,追徵其價額。│├─┤├────┼────┼───────────────┼─────┼─────┼──────────┼──────────┤│││雲林縣虎│104年12│約定借款3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6萬元│2萬1,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11││尾鎮白宮│月間某日│每期利息為3,000元,預扣利息3,│之本票1張│元(7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影城││000元,實借2萬7,000元。│、身分證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未扣案││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3,000÷10×365÷27,000×100│)││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復安 │雲林縣虎│104年11│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2萬元│1萬3,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12││尾鎮光復│月間某日│每期利息為1,3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元(10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與林森││300元,實借8,700元。│、身分證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545%【計算式│健保卡(未││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1,300÷10×365÷8,700×100│扣案)││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54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時,追徵其價額。│追徵其價額。│├─┼───┼────┼────┼───────────────┼─────┼─────┼──────────┼──────────┤│13│吳宥薰│雲林縣虎│105年4│約定借款2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2萬元│4,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 尾鎮林森 │月11日│每期利息為2,000元,預扣利息2,│之本票1張│2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547號││000元,實借1萬8,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前││(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2000÷10×365÷18,000×100│││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王世榮│雲林縣土│104年12│約定借款6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6萬元│1萬8,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埤腳│月10日│每期利息為6,000元,預扣利息6,│之本票1張│元(3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里之某處││000元,實借5萬4,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6,000÷10×365÷54,000×100│││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雲林縣虎│105年2│約定借款4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4萬元│8,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光復│月6日│每期利息為4,000元,預扣利息4,│之本票1張│2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與林森││000元,實借3萬6,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4,000÷10×365÷36,000×100│││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 張仁豪 │雲林縣土│103年6│約定借款2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2萬元│3萬8,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馬光│月20日│每期利息為2,000元,預扣利息2,│之本票1張│元(19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國小││000元,實借1萬8,000元。│、身分證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已發還││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2000÷10×365÷18,000×100│被害人)││得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時,追徵其價額。│├─┼───┼────┼────┼───────────────┼─────┼─────┼──────────┼──────────┤│17│張銘麟│雲林縣土│103年8│約定借款1萬元,每15日為1期,│借據1紙(│2,4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馬光│月間某日│每期利息為800元,預扣利息800│未扣案)│3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國小││元,實借9,2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270%【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800÷15×365÷9,200×100%│││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211%】)│││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103年10│約定借款1萬元,每15日為1期,│借據1紙(│800元(1│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間某日│每期利息為800元,預扣利息800│未扣案)│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元,實借9,2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211%【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800÷15×365÷9,200×100%│││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211%】)│││,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103年11│約定借款1萬元,每15日為1期,│借據1紙(│800元(1│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間某日│每期利息為800元,預扣利息800│未扣案)│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元,實借9,2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211%【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800÷15×365÷9,200×100%│││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211%】)│││,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曾信宇│雲林縣虎│104年11│約定借款5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5萬元│1萬元(2│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光明│月10日│每期利息為5,000元,預扣利息5,│之本票1張│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193巷││000元,實借4萬5,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5000÷10×365÷45,000×100│││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 張美華 │雲林縣土│105年1│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2,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馬光│月29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2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便利商││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店前││(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105年3│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1,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29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1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蘇家正│雲林縣土│103年9│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共1萬元│郭家良犯重利罪,共參│郭家良犯重利罪,共參││││庫鎮馬光│月17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路大廟前││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影││,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如易科罰金,均以新││││││(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405%】)│││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103年11│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月17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影│││││││││(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1000÷10×365÷9,000×100%││││││││││≒405%】)│││││││││││││││││││││││││├─┤│├────┼───────────────┼─────┤││││25│││103年12│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月23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影│││││││││(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1000÷10×365÷9,000×100%││││││││││≒405%】)│││││││││││││││││││││││││├─┼───┼────┼────┼───────────────┼─────┼─────┼──────────┼──────────┤│26│張祐賓│雲林縣虎│103年8│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6,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林森│月27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6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2段436││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巷全聯超││(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市後方││: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雲林縣土│103年10│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6,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馬光│月26日│每期利息為500元,預扣利息500│之本票1張│12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國小││元,實借9,5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92%【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500÷10×365÷9,500×100%│││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192%】)│││,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 林勝輝 │雲林縣虎│105年3│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2,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光復│月23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2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與林森││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及││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健保卡影本││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張加奇│雲林縣虎│105年1│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2,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光復│月29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2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與林森││000元,實借9,000元。│、健保卡(││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已發還被害││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人)││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105年2│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4萬元│1,5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22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1.5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00元,實借9,000元。│、健保卡(││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已發還被害││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人)││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 蔡金瑛 │雲林縣東│103年11│約定借款4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4萬元│9萬8,8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勢鄉東勢│月17日│每期利息為5,200元,預扣利息5,│、5萬元、│元(19期)│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分駐所旁││200元,實借3萬4,800元。│1萬元之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檳榔攤││(換算其週年利率達545%【計算式│票3張││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5,200÷10×365÷34,800×100│││得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得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545%】)│││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雲林縣虎│103年12│約定借款5萬元,每30日為1期,││7萬元(7│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 尾鎮延平 │月3日│每期利息為1萬元,預扣利息1萬││期)│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里便利商││元,實借4萬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店前││(換算其週年利率達304%【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10,000÷30×365÷40,000×│││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之│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100%≒304%】)│││,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追徵其價額。│├─┼───┼────┼────┼───────────────┼─────┼─────┼──────────┼──────────┤│33│ 蔡惠萍 │雲林縣東│103年12│約定借款5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5萬元│18萬1,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勢鄉東勢│月1日│每期利息為5,000元,預扣利息6,│、2萬元、│元(36期)│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分駐所旁││000元,實借4萬4,000元。│1萬元之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檳榔攤││(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14%【計算式│票3張、身││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5000÷10×365÷44,000×100│分證影本││得新臺幣拾捌萬壹仟元│得新臺幣拾參萬壹仟元││││││%≒414%】)│││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收時,追徵其價額。│├─┼───┼────┼────┼───────────────┼─────┼─────┼──────────┼──────────┤│34│賴宏明│雲林縣虎│105年1│約定借款3萬元,每30日為1期,│面額3萬元│9,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林森│月11日│每期利息為3,000元,預扣利息3,│之本票1張│3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2段248││000元,實借2萬7,000元。│、身分證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號││(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35%【計算式│本(已發還││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3,000÷30×365÷27,000×100│被害人)││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之│││││││%≒13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105年2│約定借款2萬元,每30日為1期,│面額2萬元│4,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28日│每期利息為2,000元,預扣利息2,│之本票1張│2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00元,實借1萬8,000元。│、身分證正││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135%【計算式│本(已發還││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2,000÷30×365÷18,000×100│被害人)││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13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 許恆誌 │雲林縣褒│104年9│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1,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忠鄉中正│月18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1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41巷35││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號││(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104年10│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4萬元│1,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21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1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許景盛│雲林縣虎│102年2│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2萬元│2,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林森│月間某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2期)│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路與光復││000元,實借9,000元。│、駕照正本││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未扣案)││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雲林縣土│103年6│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7,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馬光│月21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7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便利商││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店││(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 林柏祥 │雲林縣土│104年1│約定借款2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2萬元│1萬4,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庫鎮 西平 │月4日│每期利息為2,000元,預扣利息2,│之本票1張│元(7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里活動中││000元,實借1萬8,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心││(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2,000÷10×365÷18,000×100│││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吳昆憲│雲林縣虎│103年9│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5,0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林森│月28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5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2段436││000元,實借9,0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巷全聯超││(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市後方││: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405%】)│││,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 丁承威 │雲林縣虎│104年10│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2萬元│2萬8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光復│月22日│每期利息為1,3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16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與林森││300元,實借8,700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545%【計算式│││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1,300÷10×365÷8,700×100│││得新臺幣貳萬捌佰元沒│得新臺幣壹萬捌佰元,││││││%≒54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時,追徵其價額。│├─┼───┼────┼────┼───────────────┼─────┼─────┼──────────┼──────────┤│43│ 陳禾域 │雲林縣虎│104年5│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2萬2,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林森│月間某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元(22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路2段477││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巷75號││(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均未扣││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1,000÷10×365÷9,000×100│案)││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時,追徵其價額。│├─┼───┼────┼────┼───────────────┼─────┼─────┼──────────┼──────────┤│44│王添興│雲林縣虎│104年12│約定借款1萬元,每10日為1期,│面額1萬元│1萬2,000│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尾鎮林森│月10日│每期利息為1,000元,預扣利息1,│之本票1張│元(12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路與光復││000元,實借9,000元。│、身分證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換算其週年利率達405%【計算式│本││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1,000÷10×365÷9,000×100│││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405%】)│││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時,追徵其價額。│追徵其價額。│├─┤│├────┼───────────────┼─────┼─────┼──────────┼──────────┤│45│││105年1│約定借款1萬元,每30日為1期,│面額1萬元│4,800元(│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郭家良犯重利罪,處有│││││月29日│每期利息1,600元,預扣利息3,00│之本票1張│3期)│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0元,實借8,400元。│、身分證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換算其週年利率達231%【計算式│本││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算壹日。││││││:1,600÷30×365÷8,400×100│││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231%】)│││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31萬9,600元│└─────────────────────────────────────────────────────────────────┘附表二:扣押物┌──┬─────┬───┬───┬─────────┐│編號│名稱│數量│持有人│扣押物編號(出處)│├──┼─────┼───┼───┼─────────┤│1│帳冊│1本│郭家良│本院106年度保管檢│├──┼─────┼───┤│字第143號││2│空白商業本│3本│││││票││││├──┼─────┼───┤│││3│借款人身分│3張│││││證正本││││├──┼─────┼───┤│││4│借款人健保│1張│││││卡││││├──┼─────┼───┤│││5│借款人身分│13張│││││證影本││││├──┼─────┼───┤│││6│華南銀行存│1本│││││摺││││├──┼─────┼───┤│││7│借款人帳單│2張│││├──┼─────┼───┤├─────────┤│8│借款人本票│64張││警2149號卷第37、50││││││、55、58、67、72、││││││77、80、84、88、92││││││、96、100、105、││││││109、114、117、││││││121、126、136、││││││144、148、153、││││││156、162、201-2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