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嘉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怡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被告 黃民權 訴訟代理人 黃湘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黃湘玲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黃湘玲因非律師,且自被告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應訊時起至101年1月17日止,因未能就答辯之聲明而說明,期日當庭曉諭應提出之訴訟資料,其遲至同年2月8日始提出答辯,然未針對爭點提出訴訟資料,本案為給付工程款事件,涉及法律及工程等專業,致有延遲訴訟之虞。是因本件訴訟尚有函請鑑定及陳述鑑定事項,為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利益,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