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江文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AC0000000、AC0000000、AC0000000)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且聲請人非受款人,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係向相對人請求,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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