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72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說明本件所請求之利率究為年利率百
2、起息日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卷內所載僅為鉛筆所寫,無法確認)。
3、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