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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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5號再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月30日通知再抗告人於文到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6年2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