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70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狀末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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