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394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洪韶瑩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B○○(縣長)訴訟代理人C○○
E○○
參加人欣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D○○(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39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書第89頁所載「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係「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之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蘇婉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