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87號上訴人德馨歐式料理餐廳法定代理人 盧楨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芸 等四人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7號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