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 林新陽
林東陽 林昇陽 林景祥 林廉駿 林廉儒 林夙郅 林瑞淵 兼上列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洋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 林成祖 林秀俊 林春記 林三合
海籌等五公業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林麒星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該項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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