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謝明彥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山 、 謝明日 、 謝竣澤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查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同小段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計算其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於備位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謝明山應給付原告買賣價金(被告謝明山予被告謝明日間之買賣契約)之五分之一金額...」等語,惟上稱「買賣價金」所指之金額或範圍為何,尚屬不明,實難認原告上揭備位聲明已臻明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命原告明確補正上揭備位聲明(如被告何人應給付新臺幣若干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