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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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渝茜黃惠春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請釋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與受其扶養之人之
106、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107年度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例如膳食費用支出、生活雜支、交通費用(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使用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水電瓦斯費、行動電話費等之相關費用之明細與計算方式。
四、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最新之還款計畫。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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