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油參瓶、大麻軟糖陸塊(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瓶具參個、包裝袋陸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麗美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大麻油3瓶、大麻軟糖6塊,經送檢驗,均含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大麻油3瓶、大麻軟糖6塊,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均含大麻成分,此有該局調科壹字第1082320772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具3個、包裝袋6個(包裝方式詳見卷附扣押物品照片,見他字卷第25頁),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而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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