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1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蕭文吉 債務人 古聖傑 債務人 胡雅娟 (兼 曾贊元 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聖哲 (即曾贊元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靖琦 (即曾贊元之繼承人)債務人 曾靖萱 (即曾贊元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聖哲(即曾贊元之繼承人)、曾靖琦(即曾贊元之繼承人)、曾靖萱(即曾贊元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贊元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古聖傑、胡雅娟(兼曾贊元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