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89號聲請人乙○○
弄26非訟代理人丙○○
弄26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因卷附本票影本模糊不清,請具狀補正(票號TS081758、TS081760、TS081761)之本票原本,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