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6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2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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