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壹拾柒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十一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號、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八一七號),且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