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請人 張為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3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854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