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36號聲請人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穎 代理人 黃秋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思穎臺灣銀行館前分行111年1月25日1,575元AQ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