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82號第2283號第2284號第2285號原告 許紘維
吳宥靜 陳玠廷 李程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被告 湯皓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8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吳玟儒法官葉詩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惠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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