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7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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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31號聲請人 許張綉鳳 (即 張塗龍 之繼承人)代理人 王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7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4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46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