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0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代理人 張宏暐 債務人 莊夢萍 債務人 賴榮義 債務人 賴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莊夢萍邀賴榮義、賴建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120,000元正,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等僅付息至民國105年10月15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