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王遠略 被告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林碧玲 訴訟代理人 蔡慧雯
劉家昇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名稱「新北市永和區戶政事務所」,應更正為「新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