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世楷選任辯護人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154號、第23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世楷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