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清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貝瑞塔槍枝92FS壹把(含彈匣壹個)、空彈殼壹個、子彈拾發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貝瑞塔槍枝92FS1把(含彈匣1個)、空彈殼1個、子彈10發經送鑑定結果,均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均應沒收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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