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ОО號A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正嘉 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壹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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