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九六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及豐原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