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其中新台幣貳佰零伍元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扣除外,其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壹佰捌拾伍元│├─────────────┼─────────────┼──────────┤│共計│伍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