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
上訴人 陳健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健雄 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1010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