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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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露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 陳光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9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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