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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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露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 陳光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地: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9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