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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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78號

原告 楊峻維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百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華

被告 楊詔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楊詔羽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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