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小字第一О七五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靜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葉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