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五五號
  原   告 尚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訴訟代理人  黃宏鋼 律師
         呂富田 律師
  被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盛
  訴訟代理人  林國財
         王金湖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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