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五五號
原 告 尚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警源
訴訟代理人 黃宏鋼 律師
呂富田 律師
被 告 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盛
訴訟代理人 林國財
王金湖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