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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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另通知證人丁○○、甲○○,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呂淑玲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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