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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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書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068號、106年度偵字第5740號、106年度偵字第5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書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盧書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