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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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917號債權人 范永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妍紓 、 何雲鵬 、 林桓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補林妍紓、何雲鵬、林桓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