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更(二)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號上訴人 陳清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移轉股份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