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3號再審原告品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98年3月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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