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6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671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甲○○或 陳晉陞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