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債務人 陳麗鳳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有無任何工作?如於飲食攤擔任臨時工,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期間、受雇於何人(姓名)?雇主連絡方式?每月可領取之薪資若干?如何領取薪資?並提出102年10月起迄今之相關薪資證明。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有無配偶、子女?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即交易明細影本。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每月必要支出各項費用及繳納之相關單據。
(八)請提出自102年9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