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寅○○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酉○○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數南投分處被告辰○○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朱許巧朱昆清 承被告壬○○被告癸○○
8樓之1被告午○○被告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申○○被告卯○○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己○○
8樓之2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未○○被告庚○○被告丑○○被告甲○○
2號被告乙○○
號11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朱許巧、 朱彩雲朱蒼柏朱秀香朱秀雲朱明俊 、朱明俊、 朱家興朱盟雅 為被告朱昆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於被告朱昆清民國96年8月16日死亡當然停止後,被告朱昆清之繼承人朱許巧聲明承受訴訟,原告則為應由被告朱昆清之繼承人朱家興、朱蒼柏承受訴訟之聲明等語。
二、茲經本院查明朱許巧、朱彩雲、朱蒼柏、朱秀香、朱秀雲、朱明俊、朱家興、朱盟雅,均為被告朱昆清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是本件除由朱許巧、朱蒼柏、朱家興外,餘朱昆清繼承人朱彩雲、朱秀香、朱秀雲、朱明俊、朱明俊、朱盟雅等亦應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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