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劉瑞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瑞琴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信用貸款(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780,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3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劉瑞琴│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99939││11月13日││點七五│││元││起│││├──┼───┼─────┼──────┼──────┼───────┤│2│新臺幣│劉瑞琴│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88086││10月27日│││││元││起│││├──┼───┼─────┼──────┼──────┼───────┤│3│新臺幣│劉瑞琴│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53262││10月27日│││││元││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