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74號債權人 張勝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曾恒次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恒次發支付命令,惟就其請求未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