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駿明選任辯護人巨克安律師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