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光中選任辯護人邱景睿律師
陳建偉律師 蔡孝謙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光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李鴻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