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502號原告 黃俊強 被告 林宗諭 上列被告因本院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21號(102年度偵字第19
029、22057、22076、2350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宗諭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92
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