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3號債權人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茂 代理人 蘇子娟 債務人 蔡政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28,600元、②114,2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5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本金、利息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7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本金、利息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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