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1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債務人 饒豐
黃錦秀
一、債務人饒豐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饒豐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饒黃錦秀 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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