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7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奉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0年3月31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黃奉文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黃奉文業於民國100年
3月10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序當事人能力,依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